供应商不良行为分类及处置管理要求


供应商不良行为是指供应商在参与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采购活动以及为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参与准入申请、采购活动、合同履约、售后服务等环节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合同约定、违背商业道德等行为。

供应商发生不良行为,采购人应按规定及时采取取消合格投标人/响应人资格的措施(以下简称“取消资格”),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有“取消资格”的处置和解除权限,下属企业“取消资格”的处置和解除审批权限为其上级子公司。具体如下:

(一)由子公司作出“取消资格”处置的,取消供应商在该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范围内的合格投标人/响应人资格,且被“取消资格”的供应商在集团公司、其他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按D级供应商管理。

(二)由集团公司或两家及以上子公司作出“取消资格”处置的,取消供应商在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范围内的合格投标人/响应人资格。

依据供应商不良行为性质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不良行为, 取消资格1年:

(一)供应商对其重要注册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化未做及时更新,在后续项目采购过程中造成影响的;

(二)在招标或非招标采购开标之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报价的;

(三)发生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违反投标/响应承诺或合同约定提高价格或者索取额外费用等不良行为的;

(四)不配合项目业主单位或监理单位等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或对质量问题整改不积极的;或在履约期间发生1起负主要责任的一般安全环保事故/事件(未造成死亡)的;

(五)供应商评价结果连续2个年度为“D级”的;

(六)其他经采购人认定的因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未依约履行响应承诺或合同义务等对采购人造成一般不良影响的一般不良行为。

(七)不配合基层企业或监理单位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或对质量问题整改不积极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 取消资格3年:

(一)在采购活动期间以非正常渠道接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等人员获取相关信息,或串通投标、围标,或存在商业贿赂、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破坏公平竞争的;

(二)参与采购活动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交虚假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业绩证明及其他投标/响应需要提交的资料,或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响应或借用他人资质投标/响应,或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的,或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或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三)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更换合同约定或投标/响应文件承诺的原材料、零部件等产品或服务内容的;

(四)虚报结算费用,或故意拖延结算时间的;

(五)因供应商原因造成设备、工程损伤或带来质量隐患的;或因质量问题造成产品退换货、工程返工的(退换货或返工占合同金额10%及以上且不足30%;如对采购人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认定为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六)履约期间发生2起及以上负主要责任的一般安全环保事故/事件(未造成死亡)的,或发生1起及以上负主要责任的一般安全环保事故/事件(造成死亡)的;

(七)在履约过程中,其产品或服务出现质量问题,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进行处理,影响安全稳定运行的;

(八)其他经采购人认定的因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未依约履行响应承诺或合同义务等对采购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严重不良行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特别严重不良行为,将对供应商采取无限期取消资格:

(一)在合同签订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擅自终止合同,或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且情节严重的,或以伪造票据等方式骗取付款的;

(二)降低产品设计标准、偷工减料,或在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伪劣原材料、零部件以次充好,造成性能指标与设计值出现重大偏差和发生质量问题的;或因质量问题造成产品退换货、工程返工的(退换货或返工占合同金额30%及以上);

(三)供应商履约期间发生1起及以上负主要责任的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事件的;或给集团公司或所属企业造成重大安全、环保、质量隐患的;

(四)给集团公司或所属企业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经采购人认定的因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未依约履行响应承诺或合同义务等对采购人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影响的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四、“取消资格”的具体审批流程如下:

(一)由采购人拟订取消合格投标人/响应人资格告知函,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将告知函发至供应商,供应商自收到告知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申辩期,申辩期内收到供应商的申辩,经核查认定该供应商不良行为不实的,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取消本次“取消资格”处置认定;

(二)供应商未在申辩期内进行申辩或申辩后复核确认仍认定为不良行为的,由采购人按“取消资格”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审批结果应抄送广投咨询。集团公司作为采购人的项目,由采购需求部门提出申请,经采购工作组成员部门审核,报集团公司采购需求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广投咨询接到“取消资格”处置的审批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在电子采购平台做相应处理。

(三)集团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将供应商“取消资格”范围扩大到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

(四)原则上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履行不良供应商处置程序时间不超过30日。

巡视巡察、专项审计或其他专项检查发现供应商存在不良行为的,应由检查机构或由检查机构指导采购人履行相应审批后,按照“取消资格”的审批流程作“取消资格”处置。

五、不良行为供应商整改要求:

(一)供应商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对于质量问题,供应商应向采购人及有关专业技术管理部门提供有关的信息和数据,并积极配合采购人进行质量调查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

1.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按采购人要求进行处理或更换,并对同类产品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改;

2.对于存在批量质量隐患的产品应按采购人要求全部免费召回或积极配合采购人进行治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3.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应按采购人要求进行返工或修改;

4.按采购人要求完成其他整改工作。

(三)对于延迟交货或延误工期问题,供应商应在与采购人协商后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交货或施工、服务;

(四)对于服务、诚信等问题,供应商应制定整改措施,并书面承诺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六、解除处置

(一)被“取消资格”处置的供应商,处置期满后自动解除处置,并按C级供应商管理。

(二)供应商在处置期内,能够积极配合采购人进行整改,及时消除不良影响,并作出书面承诺的,可对其不良行为处置期提出提前解除申请,经原处置认定机构重新认定通过后,可解除相应处置。